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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8-09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09
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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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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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第8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应当遵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9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10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每月5日前向所在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第11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同时向所在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12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收集容器完好、封闭、整洁,并放置在便于装运的位置; (四)做到日产日清,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二十四小时内,交付给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台账。每日登记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第13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 (三)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4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实行特许经营。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活动。
第15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第16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特许经营的处置场所,不得交由企业或者个人用于食品生产或者作为畜禽饲料;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确保密闭和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抛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 (六)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章 处 置
第17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
第19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禁止向食品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出售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禁止向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出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20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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