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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19-12-24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4
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北方寒地特色山水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 中心城区 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捐赠、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 养护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显著 者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 总体 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山水格局和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城市 绿化用地 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确定城市 绿化建设目标、 绿地布局 和绿线范围。
第6条
除开发住宅区项目外,其他 建设工程 项目的 附属绿地面积 , 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建筑修复等特殊情况, 达不到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 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 可以按照就近等值原则 进行易地补建。 易地补建 用地由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易 地补建的位置、面积、责任单位、费用、验收等情况,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7条
城市 绿化 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注重 使用 本地 树种 , 科学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提高 植物群落的多样性 , 突出 本市自然和文化 特色 。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合理搭配植物品种、造型、色彩、层次,确定行道树主导树种,兼顾四季景观,符合通行要求,形成鲜明的城市风格。
第8条
建设单位向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施工,并在 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 附属绿化工程 建设 进行监督检查 。
第9条
城市 绿化 养 护管理单位应当 建立 健全 管理制度, 按照养护规范及时 浇灌、 修剪 、 补植 树木花草,防治病虫害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第10条
公园 绿地、 广场绿地 、 生态功能 和 服务功能突出的绿地以及具有特殊意义和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因法定情形确需改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 永久性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显著标志,注明名称、界址、确定时间、责任单位等内容,加强保护管理。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城市 树木。因下列情形需要砍伐的 , 应当经 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 树木 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 的; (三) 树木 发 生 严重病虫害已 经 无法挽救 的 ;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按照 前款第(一)项 砍伐城市树木 的 , 每 砍伐 一株应当 补植 五株以上 树木 ,并交 纳 补 偿费 用 。
第1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 ,并 处 每株一万 元 以上五万 元 以下的 罚款 ; 砍伐 、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处以每株 十 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轻微损坏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严重损坏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绿地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在牡丹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前,是指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东至牡丹江、东小河和大湾组团东部边界,南至鹤大高速公路和新兴组团南部边界,西至绥满高速公路,北至北山 ;在牡丹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后,是指牡丹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15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16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 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建管 并重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资金,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18条
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的 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草原 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执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 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 护城市绿化 的义务 ,有权劝阻、投诉 和 举报损 害 城市绿化的行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20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 构建 完整连续的绿色空间体系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 依法 批准后,应当 及时 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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