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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6-11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11
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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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审计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文件的备案、公开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可以通过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制度或者预算审查监督代表专业小组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7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体系,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现预算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网络联通,并建立问题反馈处理机制,提升预算审查监督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前,应当会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听取意见。
第12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九)三公经费预算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13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14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地方各重要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七)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八)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九)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十)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十一)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二)其他与预算有关的情况。
第15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合法、完整及细化情况; (二)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三)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匹配情况; (四)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情况; (五)上一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七)本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 (八)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并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财政收支政策情况; (四)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标;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民生领域投入、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议提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修正预算草案的议案,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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