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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0-06-23 · 共 9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05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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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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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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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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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7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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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 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3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 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 (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5条
市、 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 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管理 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综合 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管理 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综合 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管理 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7条
市、相关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8条
鼓励和支 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9条
涉及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 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 开、风险评估 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11条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12条
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 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13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 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 信息, 污染防治 、 灾害防治 、 网格化管理 、 考核评价 、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 系统。
第14条
市、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 由相关区县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 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15条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 、多网合一 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17条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 有关 违法 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 按 照 国家 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18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 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 状况 、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公众满意程度 ,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19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 相关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管理 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 相关 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0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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