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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7-30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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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4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加强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在人力资源市场的应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第6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行、宣传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机构自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8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1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运用产业、土地、财政、金融、税收、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鼓励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11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见习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财政补贴。
第12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组织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为求职、招聘等提供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13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并规范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1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细化专业分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支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分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1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17条
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鼓励引进国(境)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企业。
第18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紧缺优秀人才。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引进紧缺优秀人才。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1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完善城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20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计划,执行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相关项目,办理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的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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