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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7-12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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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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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2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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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6条
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7条
鼓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8条
鼓励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第11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职责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特殊住宅类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14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演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15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6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存档;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7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18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19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共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其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具体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第20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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