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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27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7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2006-12-19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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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防治、损害担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利部门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部门负责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杂草等漂浮物; (五)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资金。具体投入和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补偿机制。 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其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和保护意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编制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11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取水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800米,水库大坝以南,环库公路以西,距取水口800米的坝端点分界墙以东的水域;电站排水渠以西,水库大坝坝基以北,消力池外50米以东及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西北侧陆浑水库旅游区部分以317.4米水库淹没线为界,伊河入库口至高都川入库口段以新建防洪堤为界,其余部分以环库公路为界的陆域。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2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嵩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13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14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网箱养殖以及畜禽养殖;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15条
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进入; (四)从事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嵩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16条
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建造湿地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建设生态屏障,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对陆浑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及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与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和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订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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