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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地方法规2020-03-31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31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2018-09-30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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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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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 者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3条
本省 依法全面 禁止食用 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 ;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 人工繁育 、人工饲养 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 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 以下 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第6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 以下 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第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 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第8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 以下 的罚款。
第9条
违反本办法,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 法第 二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 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 (二)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10条
全面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 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 的 陆生 野生动物。
第11条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 寄 递等经营者,不得为 非 法 野生动物交易 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第12条
禁止以食用 为 目的 , 猎捕 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第13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14条
省 林业和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林业和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 保护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第15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 林业和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 应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投入。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 每年 4 月 5 日至 11 日为山西省爱鸟周。 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17条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危害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1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19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20条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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