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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8-01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1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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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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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是聚居在青海省玉树地区的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玉树市。
第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社会主义新玉树。
第6条
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7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条
自治机关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玉树抗震救灾精神,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诚信玉树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第9条
自治机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治理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治理效能。
第10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玉树。 自治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11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藏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5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6条
自治机关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立法质量和立法实效,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17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视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培养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
第18条
自治机关应当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注重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建设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9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20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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