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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8-1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0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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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水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国家标准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布实施后需要修改的,应当参照前款程序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7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8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并通过中山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9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道路红线以内的区域。 公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建筑控制区域。 铁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第10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二)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三)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区域,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约定的管理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所有人为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保持水面卫生整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 责任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
第11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确认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制作责任告知书,由村(居)民委员会送达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2条
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换。
第1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对成绩突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14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15条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 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符合相关市容标准。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
第16条
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形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17条
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化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绿地整洁、美观。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18条
下列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倒塌、缺失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拆除、安装: (一)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灯、隔离栅栏、路牌标志; (二)公共信息栏、邮政信报箱、电子显示屏; (三)果皮箱、道路井盖、消火栓; (四)城市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 (五)其他公共设施。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不得乱拉乱设。
第19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 (二)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并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三)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理; (四)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 (五)回填或者排放渣土应当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六)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污水管理有关规定排放。
第20条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车辆进行查处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应当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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