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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30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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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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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8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9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团体章程、村规民约、学生守则等,应当对文明行为予以具体约定。
第10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嬉闹。
(二)减少吸烟,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不随意丢弃烟头。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四)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控制音量,减少噪声,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七)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洒、焚烧、摆放祭奠物品。
(八)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轮候,先下后上或者先出后进,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有序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得滞留、嬉闹,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指示和信号行驶,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等候,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乱停乱放。
(四)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二)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
(三)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产品。
(四)自觉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
(五)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在公共园林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减少污染产生,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杂物和露天烧烤食品。
(八)爱护自然生态,不在禁止游泳、垂钓等活动的水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拒食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动植物。
(九)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尊重历史文化名人。
(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参观游览英雄烈士纪念场所时,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二)不得通过网络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三)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恐怖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五)公民应遵守的其他上网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提升服务质量。
第18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公民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得在医疗卫生场所聚众闹事。
(三)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
(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公民应遵守的其他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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