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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14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14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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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4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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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3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第4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计划
第5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6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7条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编制。
第8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提请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每年不少于两项。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10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组织
第12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13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14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可以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15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程序
第16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第17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8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第19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调查、座谈、检查、听证、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评估以及查阅有关档案、案卷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20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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