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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7-31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31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制度体系,指导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三)定期督查、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四)受理并按规定处理有关建议、投诉、举报; (五)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落实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传承传播包容、创新、唯实、自强的黄石精神,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公民应当注重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 (二)不说脏话粗话,不在公共场所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礼让和帮助老、弱、病、残、孕、幼; (五)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酗酒、闹酒; (七)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公民应当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随意穿插变道;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随意穿行、逆行; (五)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六)停放车辆不堵塞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和公交专用车道、站点;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不干扰驾驶员驾驶; (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遗迹、文化遗迹和旅游设施。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并以适当方式引导顾客使用,推广分餐制。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配合开展诊疗活动,自觉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信息,不发送骚扰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宠物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不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犬链(绳)牵引,即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7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生活规范,不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区域堆放物品、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不在阳台、窗户外沿摆放或者悬挂物品。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18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文明规范; (二)尊师重教、崇智尚学,培育教育新风; (三)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弘扬家庭美德; (四)邻里团结、互帮互助,构建和谐邻里; (五)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合理利用资源; (六)保护环境、关爱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崇尚节俭、移风易俗,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友善交流、礼貌用语,在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19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支持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急救者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鼓励设立爱心服务站,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20条
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医疗救助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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