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3-29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9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查看此版本
2012-03-29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4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第5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6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7条
自治区鼓励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水利、环保、电力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9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11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即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第12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13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经自治区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应当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
第14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地质勘查资料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15条
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16条
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从事开采活动。
第17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热、矿泉水、贺兰石和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太西煤、煤成(层)气; (二)前项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包括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四)矿区范围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18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19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和市(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第20条
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