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1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6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城市雕塑公共艺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第3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4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人民防空、财政、消防救援、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规范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6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7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范围内的业务,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8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内容。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9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依法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发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2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质量检测等业务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提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13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14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6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全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指数、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和各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及有关计价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或者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发包和承包的计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
第17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18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经授权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本人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有关材料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19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0条
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环境。 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