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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6-19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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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2005-04-1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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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延边黄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延边黄牛包括延边牛和延黄牛。延边牛是指符合《延边牛》国家标准的牛;延黄牛是指利用延边牛培育的新品种肉用牛。
第3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5条
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按照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序开发、科技支撑、集聚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保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的设立、饲养管理、品种改良及品牌创建与推介、标准化建设、市场培育等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方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正常开展。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建立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品种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品种资源保护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延边黄牛保护区,确定保种场,适时建立基因库,加强对延边黄牛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延边黄牛品种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资源档案等工作。
第10条
延边黄牛保护区、保种场应当保持保种群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繁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延边黄牛发展要求建立不同规模的可繁母牛保种群,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11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延边黄牛母牛、犊牛的放牧用地。 相关林草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牧、林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机制,编制放牧用地规划,合理划定牧业用地,科学规定放牧用地的合理载畜量,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科学放牧。 县级以上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棚舍、草地围栏等设施建设,鼓励推进"粮改饲",支持青(黄)贮窖建设,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延边黄牛饲养场(户)、保种场、种公牛站的饲料用地。 延边黄牛饲养场(户)、保种场、种公牛站建设圈舍、青(黄)贮窖、饲料间、兽医室及相关场所用地,符合规定的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购买农业机械,符合规定的享受农业补贴政策。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林草等部门应当在国民经济规划、重大项目立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支持。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延边黄牛产业的发展。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保险条款、投保额度、信贷资金的投量、期限、费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创新增信手段,增加养殖信贷资金有效供给。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等部门联合延边黄牛保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胚胎移植、基因标记、良种繁育、高档牛肉生产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利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1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延边黄牛饲养、加工、高档牛肉生产、肉质分级等技术规程及标准的起草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技术规程及标准的申报、起草工作,加大技术规程及标准的应用和推广力度。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延边黄牛的防疫工作。 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生疫情时应当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在发生疫情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延边黄牛资源特点和产业基础条件,规划建设延边黄牛产业园区,鼓励和引导与延边黄牛产业相关的企业、人才、资金等向产业园区聚集,打造集研发、生产、加工、营销以及包装、物流等配套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促进加工生产的集聚化。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品牌创建,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给予重点保护和政策扶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介、宣传延边黄牛的品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延边黄牛品牌知名度。 鼓励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公益宣传延边黄牛品牌。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延边黄牛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规范化饲养、开展精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开发延边黄牛及产品国内外市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延边黄牛饲养、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办照、税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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