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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20-07-03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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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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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营造共建 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深圳 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 特区 内 国家机关、企 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以 及其他 社会 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平安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
市、区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协调机构) 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3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4条
市、区 组织协调机构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组织、指导实施 平安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 ;
(二) 掌握 平安建设 动态 , 研究 平安建设 有关重大问题,提出 平安建设 工作建议 ;
(三) 协调、督促各有关 单位 开展 平安建设 工作 ;
(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 和协调 工作机制;
(五)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 ;
(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向有关部门提出 工作 建议;
(七) 协调处理 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
第5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 应当 根据平安 建设 工作需要,确定辖区内的 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 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 和协调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 成员单位 ) 。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或 者 部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6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本单位 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 相应 的平安建设 工作 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 向同级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
第7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治安排查、分析、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 ;依法 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 、查处危害社会治安 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 指导 、 监督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及时 向有关单位提出 工作 建议。
司法行政 部门 应当加强 平安建设 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监督 、指导基层人民调解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平安建设工作。
第8条
鼓励市民以 “ 平安卫士 ”“ 义警 ”“ 平安员 ” 等 名义 志愿参与平安建设和社会基层治理,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相关部门应 当 加强对志愿人员的组织、指导 和 培训。
第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应当 依法履行惩治违法犯罪 的工作 职责, 并 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及时 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第10条
国家机关、企 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以 及 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 建立和 完善平安建设 工作 制度,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影响平安建设的矛盾纠纷和隐患 ,推进 平安建设工作 。
第11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创新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群防群治、 创 建平安社区 等 活动,指导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做好社区矫正、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工作。
第12条
市、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 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 ,主要 开展下列工作 :
( 一 )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 收集 整理 辖区内人 口 、 单位 、房屋、事件等 社会基础 信息 ,开展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 动态监测和研判;
( 二 ) 指挥调度、检查督促有关 单位 开展综治维稳工作 , 排查公共安全隐患、违法犯罪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 三 ) 组织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四 ) 组织 化解矛盾纠纷 。
综治中心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 的办公 场所以及人员, 建立分拨、流转、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处置 有关 问题。
第13条
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手册、宣传栏 、互联网 等多种形式,对市民开展 平安建设 法治宣传教育。
第14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有关 国家机关、企 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以 及其他 社会 组织 应当 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15条
平安建设实行 网格化管理 , 按照属地管理、街巷定界、规模适度、动态调 整的原则划分 网格,依托 网格开展 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隐患,核查采集人口、 单位 、房屋 、事件 等社会基础信息 等工作 。
第16条
探索 建 立 以社会 基础信息 大数据库 为基础的智慧社会治理机制 。
市、区 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实行 统一平台 和 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设置使用权限,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17条
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强化同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 的 互联共享,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收集、使用相关 信息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18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 其他 相关部门 应当建立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风险形势分析研判机制 , 对安全形势进行整体研判,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 的 分析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19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形势预警机制,对于在一定时 期 或 者 区域内高发频发的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制假售假、 涉 邪教 活动 等社会治安问题,应当 及时 向社会发布预警,指导 公众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预防。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组织协调机构报告特定 区域 、特殊行业的重大刑事治安警情 。必要时,由 同级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各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第20条
市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区域 和重要 场所的 人防、物防、技防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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