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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6-1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19
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移风易俗工作,树立文明社会风尚,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有关政策,逐步摒除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习惯的活动。
第4条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健全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善良风俗习惯与陈规陋习,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及统筹、督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第6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发挥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 (四)对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7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教育,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应当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孝亲敬老、节庆勤俭等社会文明新风尚;用符合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培养市民对家乡的历史遗迹、革命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的保护意识,保存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和环境。
第8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
第9条
市、县(区)根据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10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型媒体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弘扬美德善行,进行舆论监督。
第11条
全体市民应当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创新经验、典型人物事迹、社会示范效果等的总结宣传。对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
第13条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区域内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内容具体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村(社区)诚信评价制度,促进村(社区)移风易俗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
第14条
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
第15条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婚事新办的原则,指导村(社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定婚礼的必要程序、婚宴酒席的具体规模、礼金标准、婚事操办天数等。 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闹婚。
第16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不得允许、强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为未领取结婚证件者主持宗教习俗婚礼。
第17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与当事人签订婚事新办承诺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村(社区)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群众性团体组织协作,教育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积极搭建婚事新办服务平台,为集体婚礼、旅行结婚等创造条件。
第19条
村(居)民办理丧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 城区内办理丧事,搭建灵棚、祭奠、送葬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族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丧葬期之后处理善后事宜,应当控制开支和天数。
第20条
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 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 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坟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生态绿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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