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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6-29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29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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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3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4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机制。工信部门负责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牧、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工商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协会、商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和服务,反映中小微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第5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微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中小微企业应当向政府统计、工信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第6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7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资金,多层面、多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8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财政、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宣传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创新等支持政策,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9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服务"三农"型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
第10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人才服务计划,享受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中小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在职称申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与指导。
第11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引进资金和技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
第12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延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及关键节点项目,在权限范围内给予财税、金融、投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
第13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14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州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对销售州内特色产品业绩突出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15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第1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贷款损失、担保代偿损失,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17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第18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估机制,根据其信用评估结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资源配置、资金补助、荣誉称号授予等方面,实行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19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20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上下游产业对接,鼓励大型企业和核心供应链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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