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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4-07-31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7-31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4条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5条
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 (七)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9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10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常识; (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 (四)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第11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四)拓展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设立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平台; (五)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对话、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 (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
第13条
本省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14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5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开展以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健康卫生、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6条
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学生成长规律,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就业和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17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单位文化建设,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心理健康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8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公务员培训规划,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活动。
第19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20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有关专家学者创作、编辑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刊载、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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