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6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6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文明行为的规范、培训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诫、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8条
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第9条
倡导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公共医疗秩序;
(三)市场消费、等候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10条
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规范、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第11条
倡导文明交通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二)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四)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交通工具;
(六)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12条
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13条
倡导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商业规则;
(二)提高服务质量;
(三)商业宣传用语真实恰当;
(四)招揽顾客不媚俗恶搞。
第14条
倡导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
(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
(三)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储藏室,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四)驾驶车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
(五)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
(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
第15条
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
第16条
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17条
倡导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迫性劝酒;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攀比,抵制高额彩礼;
(四)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使用塑料祭祀品;
(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使用免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六)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的物品。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18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违法违规张贴、涂写。
(五)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高空抛掷物品。
(七)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九)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十)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
(十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破坏旅游城市形象。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19条
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20条
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