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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8-01 · 共 7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1
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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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生态良好、美丽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城镇建成区的管理活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镇建成区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依法对城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空间秩序、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急事项,以及河道、地下管廊、公益设施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4条
城镇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5条
城镇管理工作实行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综合执法的体制。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维护以及城镇管理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镇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城镇管理平台,推进城镇管理网格化、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镇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城镇管理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自治州城镇管理目标,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城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划分并公布本级城镇管理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城镇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城镇管理行政处罚权。执法职责划转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项城镇管理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12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城镇管理责任;
(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城镇管理和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综合治理活动;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1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镇管理具体事务;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日常和专项治理活动;
(三)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参与城镇管理活动。
第14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城镇管理活动。
第15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网络和公共交通客运、出租客运、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管线网线等设施设备的规范运行、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城镇管理工作。
第16条
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项规划的修改须经法定程序报批。
第18条
建(构)筑物风格、造型、装饰、色彩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设计和城镇容貌标准,体现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以及历史传统风貌,并保持与区域和周边环境协调配套融合。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维修。城镇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格、造型、装饰、色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管理的目标,依法实施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19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外墙面新开、改开门窗或者破窗改门;
(二)在走廊、过道、阴阳台、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堆乱放;
(三)开挖建(构)筑物内外底层地面;
(四)封堵建(构)筑物公共区域;
(五)工程竣工后加建、改建;
(六)擅自改变临街建筑立面影响城镇容貌景观;
(七)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城镇容貌的行为。
第20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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