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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7-22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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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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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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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3条
全省设立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省、州、县、乡)四级预算。
条件不具备的乡,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4条
各级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5条
省、州、县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为本级预算。
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6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
第8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9条
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立预算的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乡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第10条
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乡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12条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13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复式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草案,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财政制度规定编制预算草案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本级预算、本级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预算必须按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编制。
预算收入应当包括本级地方收入、上级定额补助收入、上级返还收入、上级比较固定的专项补助收入以及调入资金等各项收入。
第15条
预算编制和预算收支范围应当按国家预算科目规定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占用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16条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应当列入预算收入的必须列入,不得隐瞒或者虚列。
支出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17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上级政府审查汇总。
第19条
省、州、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20条
省、州、县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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