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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7-22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22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2014-09-26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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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青海湖景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5条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青海湖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8条
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9条
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景区管理局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第10条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11条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青海湖景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12条
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并与青海湖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13条
青海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青海湖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青海湖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14条
经批准的青海湖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建设
第15条
青海湖景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青海湖景区规划进行。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对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依法拆除。
第16条
青海湖景区从青海湖湖岸线东至环湖东路以外五十米、西至环湖西路以外五十米、南至109国道以外一百米、北至青藏铁路以外一百米范围内,除沿湖乡镇依据城乡规划建设的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景区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17条
青海湖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海湖景区规划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青海湖景区整体风貌,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18条
青海湖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19条
在青海湖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保护景观及其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原貌。
第20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或者搬迁计划,并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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