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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7-24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24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2018-07-27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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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3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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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安全、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与军事系统及其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海事、海关、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6条
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7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意识。 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支持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8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重大任务、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9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定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内,根据需要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10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国家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12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或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实验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临时使用许可申请。无线电频率临时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13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审批权限,可以依法对部分无线电频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配置频谱资源。
第14条
经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
第16条
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查处,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发射。 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17条
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要求,其发射的电磁波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18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禁止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20条
举办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科学实验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临时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使用。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关闭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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