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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量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7-24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24
山东省计量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16-03-30
山东省计量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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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
第3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4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6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 (三)标注商品标识、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证书; (五)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 (六)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 (七)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 (八)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8条
从事进出口贸易、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9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其计量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第10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第11条
制造的计量器具其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合格印、证; (二)有产品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 (三)有中文标明的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有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五)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12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 (四)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13条
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一)无产品合格证明的; (二)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第14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私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 (四)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 (五)使用未经检定、校准以及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15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和改装业务的,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不得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16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量值传递体系。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17条
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18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申请重新检定。
第19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可以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20条
以商品或者服务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计量的准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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