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7-3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31
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进步风尚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和检查。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9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学生守则等社会规范; (三)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四)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 (五)保护生态环境; (六)传承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第11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主动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定点定时投放; (五)采用献花、植树、网络祭奠等生态环保方式祭祀亲人; (六)维护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八)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摆摊设点,不违规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物品; (九)采用环保洁净的替代品,减少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二)观看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礼仪规范;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商业宣传、体育锻炼等活动时,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器材; (四)在办公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域,不产生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声; (五)爱护市政、消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传播正能量,不发布和转载虚假、低俗、淫秽信息; (七)旅游观光时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和习惯,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八)尊重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教学秩序; (九)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按照规定饲养犬只等宠物,并进行免疫、检疫,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携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盲道; (三)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排队或者缓慢行驶,自觉排队等候,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主动减速通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超速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 (五)使用共享车辆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有序停放,不损毁、侵占共享车辆;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哗、进食和打闹,不影响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和谐友善相处; (二)爱惜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共用部位; (三)在指定场所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违规布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五)不在公共空间堆放、吊挂物品,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16条
支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新时代好少年"、"福州好人"等道德先进人物评选和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17条
倡导婚事新办、喜事俭办、丧事简办,反对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推动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和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设立公益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校园周边、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商业街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驿站(队),开展便民利民、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20条
鼓励开展"书香榕城"全民阅读活动,完善全民阅读设施以及数字化阅读平台建设,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持续提高市民文化素养。 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书店、出版发行机构等单位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