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7-24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24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2010-01-24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需要纳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等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3条
北部湾经济区立足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服务西南、华南和中南,以构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西部陆海新通道门户枢纽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为目标,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4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导向、有序开发,科学布局、优势互补,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第6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居住适宜的区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8条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以及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统筹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建设,组织协调北部湾经济区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自治区层面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协调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以及北部湾经济区内特殊功能区域管理机构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本级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配置和职责分工。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推进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起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涉及北部湾经济区的规章、规划、政策以及办理重大事项等,应当会同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联合上报。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园区管理机构下放园区履行职能所需的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11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平台,按照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要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和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合作战略。
第12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打造国际合作平台,扩大平台辐射能力。
第13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培育发展新动能。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投诉举报等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手续办理和纠纷投诉服务。
第14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建立完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打破行政壁垒,避免同质化竞争,按照区域功能组团,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联动发展。
第15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重点。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沿边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金属新材料、食品、造纸、旅游、跨国物流、金融服务等产业,积极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产业、清洁能源、生物医药和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产业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北海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国际国内合作平台建设。
第17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以北部湾经济区为主要基地,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建设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 加快构建跨境金融、跨境物流、数字经济、机械电子、汽车、纺织和农产品食品加工等跨境产业链,支持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贸易。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实施和区域经济合作,鼓励并支持外国资本、港澳台地区资本、国内民间资本以及国内外各类企业以全额投资、控股、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19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推进土地利用、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人力资源开发、卫生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 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有关决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