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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20-08-01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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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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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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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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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通过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隧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3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证质量、建管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4条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的责任主体,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协助做好规划、管理和运营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做好本村村道建设、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运营与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经济商务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水电、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理顺农村公路管养事权、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管养体系,并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保障支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需求,制定农村客货运输规划,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安全出行。
第7条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产业和旅游发展相衔接。
第9条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编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农村公路衔接的桥梁、渡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信管道、杆路等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经核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核准和备案。
第10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达到其标准。
第11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规定。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第12条
县道建设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安全防护、标识标牌、里程碑、界碑等配套设施;乡道、村道建设应当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指路牌、里程碑等设施。
第13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者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14条
县道建设项目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养护管理。
第15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山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清除地上果木、青苗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16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
第17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县道养护和大中修工程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采取群众性养护或者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成立公路养护队,实行路长制,村路村养、组路联养、户路自养。
第19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损毁的,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必要时动员沿线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支持配合。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20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绿化农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确需更新采伐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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