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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7-30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30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2010-07-30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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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市、区县(自治县)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3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红十字会会长和副会长,可以聘请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可以从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代表和红十字志愿者、捐赠人等中产生。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第6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依法组织参与宣传、救援、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做到高效运转、公开透明。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推动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重点面向易受损害群体开展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助学帮困等人道救助。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日常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
第10条
遵守法律法规、不计报酬、热爱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注册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发展红十字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注册、培训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活动,并维护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各级各类学校面向青少年开展与红十字有关的应急救护培训、生命健康教育、志愿服务、人道救助和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12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健康知识,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13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开展红十字运动理论和文化研究。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各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1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公益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仓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并将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1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支持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护相关课程。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第16条
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依法免费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 鼓励和支持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17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可以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公益基金。
第18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或者定向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19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处分捐赠款物。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开展人道救助。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在编人员以及机构的经费支出。红十字会使用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依法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
第20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对社会捐赠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红十字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撤销,其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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