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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8-05 ·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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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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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 职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参与企业管理的活动。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工大会 ,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 公开、集体协商、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理化建议等。
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第4条
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第5条
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6条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 和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等 企业方 面 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并研究解决涉及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7条
企业应当 依法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 。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 为三年至五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8条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及其组织的 活动而占用 法定 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9条
实行企(厂)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企业 商业秘密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保密的事项。
第10条
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以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
第11条
企业工会 会同企业 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 企业工会或者企业可以 对成绩突出的职工予以奖励。
第12条
有条件的企业或者企业工会可以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14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 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 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 提供 服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15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权:
( 一 ) 讨论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三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具有约束力, 非 经职工代表大会 同意 不得变更 或者撤销 。
第16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享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有权监督和要求罢免本企业的职工代 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18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 民主管理 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19条
县以下区域内 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 的 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是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20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区域、行业年度发展与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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