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地方法规2019-04-08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08
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 发展 和社会 进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
第3条
公民有参加本单位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健康教育 和 健康 促进
第4条
爱卫 会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 监督 员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 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 “阳泉随手拍” 等 平台 , 受理 爱国卫生 工作 建议和投诉。
第6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 并向爱卫办 举报。爱卫办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报事项, 或者 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 处理结果向举报单位 或者 举报人反馈。 第 七 章 法律责任
第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8条
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配备 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的,由 市、 县 ( 区 ) 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 行政 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9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10条
禁止吸烟场所未设置 醒目的 禁止吸烟标志 的,由本条例第 二十二 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 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 罚款 。 个人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 的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的 罚款 。
第11条
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12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把 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14条
每年四月 全省 爱国卫生 活动 月 期间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 集中 组织 开展 全市 爱国卫生活动。
第15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 和 职责
第16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爱卫办 ) 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确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 爱国卫生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 。
第17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考核 ;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18条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社会 团体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 健康、 发展 和 改革 、 教育 、 公安、 财政 、 生态 环境 、 住房 和 城乡建设 、 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 农村、 文化 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和 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 爱国卫生工作。
第19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 其他组织 , 应当根据国家 、 省 和市 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 和 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 和 健康促进 的 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 和 健康促进 的 工作网络。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