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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地方法规2019-12-16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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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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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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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3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5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防雷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
第7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建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并在城市的显著位置设立发布预警信号的电子显示牌。
第8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雷电监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雷电监测的机构交换雷电监测资料。
第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10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安装太阳能接收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11条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12条
防雷装置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3条
第二款所列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申请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15条
防雷装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基础接地体、分层柱筋引下线、天面避雷网格等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16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负责。 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17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18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中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19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并指定专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20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或者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雷击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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