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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16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6
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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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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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以及县、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4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资助、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学技术投入的主体。
第5条
逐步提高本市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科学技术投入同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科学技术投入的人均水平应当高于全省人均水平,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二以上。
第6条
科学技术投入应当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7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8条
市以及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投入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以及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以及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投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9条
科学技术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资金; (三)国家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入的科学技术资金; (五)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 (六)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资金。
第10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等经费,应当分别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千分之十五和百分之一以上。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按照所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6元和0.5元的标准安排科学技术普及经费。
第11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建设和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12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六,销售收入五千万元至二亿元的不低于百分之四,销售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其他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其中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不低于百分之三。 创新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13条
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开发及高新技术进出口业务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或者返还的税金,除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分配给个人的之外,应当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14条
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
第15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科学技术贷款,提高科学技术贷款比例,优先安排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贷款。
第16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采取股份制、发行债券等形式,向社会筹集科学技术资金。
第17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资助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资助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18条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基金等基金。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19条
依法保护科学技术投入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20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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