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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0-08-10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0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8-06-13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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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莲花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莲花湖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3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由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
第5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并加大保护经费投入。
第6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处置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 和 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 和 规划、生态环境、住房 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文化体育和 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7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 等形式参与莲花湖湿地保护。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投诉、举报、制止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9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 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 ,并与 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专项规划 相衔接。
经批准的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
第10条
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
(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1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搭建临时设施、安装铺设管 (杆)线等;
(二)修建坟墓;
(三)擅自网鱼、捕捞其他水生生物;
(四)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以及医疗、生活器具;
(五)使用除作业、管理、执法、救援船舶以外的燃油机动船舶;
(六)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制作烟熏制品、焚烧祭祀用品等野外用火;
(七)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2条
保护范围内应当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植被修复和水土治理,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统筹协调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入网的,应当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范围内应当依法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设施,及 时处置垃圾。
第13条
开发利用莲花湖湿地资源,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并兼顾防洪、抗旱等功能需要。
第14条
保护范围内的旅游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需求。
第15条
核心保护区内只能修建与湿地保护和利用配套的功能性设施和景观设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6条
周边保护区内新规划的建筑物距离常年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百米。
第17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
第18条
因莲花湖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19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确定四至界线,设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
第20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莲花湖湿地管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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