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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8-1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19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当前版本
2014-10-28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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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和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第7条
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百分之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达到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的,可以承担市级科技、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等计划项目,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依法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居于先进地位、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资助。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盈利情况逐步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成效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10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对在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合作,共同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承担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共同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第12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形成较大经济规模、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第13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和保护,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14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生产力促进、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业布局等需要,确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科技创新的先行先试区,支持其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创新机制,在股权激励、股份报价转让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创新要素向重点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支持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平台、检测平台、融资平台和创新服务平台,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提升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创新水平。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和开展孵化活动。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为进驻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引导和持股孵化等服务。
第1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独立或者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投资兴建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科研机构实行现代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发展能力。
第20条
高等院校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构建与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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