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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1
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新时代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落实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弘扬"厚德务实、敢为人先"的德阳城市精神。
第9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加强思想道德、理想信念和作风建设,引领社会主义精神文化新风尚。 国家机关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稳定连续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10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职责职权事项,公开服务标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国家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构建团结奋斗、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教育干部职工带头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第11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第12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13条
行业服务组织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14条
公民应当加强学习教育,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15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在公共场所不高声喧哗,使用通讯工具不影响他人;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参观场馆时,尊重参演、参赛、导览人员,文明喝彩,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 (七)遇突发事件,服从组织指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应急处置;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整洁; (二)推行分餐,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三)爱护公厕卫生,文明如厕;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文明观鸟,保护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和道路标志、标线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人行横道或者有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维护乘坐秩序,保障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六)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控制家庭室内噪声,友善处理邻里关系; (四)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设备; (五)爱护小区环境,规范停放车辆; (六)文明祭祀,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和文化古迹; (二)遵守村规民约,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形成好风气,破除薄养厚葬、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四)养成好习惯,保持房前屋后、村庄、沟渠、塘堰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农具、柴草等; (五)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推进改厨、改灶、改水、改厕,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畜禽尸体和粪便; (六)安全用火,不在山林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行业管理,遵守自律公约,不欺客宰客; (二)加强景区景点管理,维护场所、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旅游设施; (五)服从景区景点引导和管理; (六)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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