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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8-0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9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3条
艾滋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采取宣传教育、预防母婴传播、预防性传播、抗病毒治疗、行为干预、禁毒戒毒、关怀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艾滋病防治策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长期流动在外、拒绝治疗及失访感染者和病人的核查追踪,动员其接受治疗和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危险因素,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艾滋病防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应当学习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引导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7条
自治州、县(市)每年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以及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等宣传教育。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生活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9条
自治州和县(市)宣传、网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设置专题、专栏,制作有地方特色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节目和视听宣传材料,定期开展公益宣传。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在干部培训、新招录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等纳入教学计划和考试内容。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编印针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读本,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开设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考试内容。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开展以艾滋病防治为主题的课外活动或者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农民夜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自治州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自治州内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求职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各类戒毒康复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看守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等,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15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和就诊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和艾滋病检测服务。 将艾滋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提供免费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应当核实、登记检测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或者向与艾滋病防治无关的机构和人员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
第16条
医疗保健机构将艾滋病自愿检测纳入孕期保健的内容,对孕妇提供免费的艾滋病检测。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看守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各类戒毒康复场所等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对被监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艾滋病自愿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采样、检测和结果反馈。监管场所应当对被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与其他被监管人员实行分别监管。 监狱、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服刑人员和司法强戒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和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对出狱、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其转介到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18条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负责疫情信息登记、报告,提供相应的治疗或者转诊服务。
第19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应当一个月内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20条
宾馆、酒店、娱乐、休闲保健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场所内从业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负责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含艾滋病检测,定期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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