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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3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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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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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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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京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以下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文化,包括: (一)京族语言、口头文学以及喃字; (二)表现京族传统文化的手稿、谱牒等实物; (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传统艺术; (四)京族传统医药; (五)风吹饼、鱼露等京族传统制作技艺; (六)京族哈节、京族服饰等传统民俗; (七)拉大网、渔箔、高跷捕鱼等京族传统生产习俗; (八)哈亭等传统建筑以及京族文化遗存遗迹; (九)保存比较完整的京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 (十)其他京族文化遗产。
第4条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第5条
防城港市、东兴市(以下简称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京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京族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京族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 (五)编制、管理京族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京族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京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翻译和抢救保护工作,指导京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京族语言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京族文化传承计划,组织编写京族文化校本教材,做好京族文化在京族学生中的传承工作,统筹协调对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帮扶,培养教育系统京族文化人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京族传统医药的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外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促进京族文化对外交流。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7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专家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调查、评审、认定等工作,对评审、认定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8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用于: (一)京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京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数字音像制品的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展示展演、传习教育、传播交流等活动以及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五)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文物保护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六)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举办京族哈节等节庆的经费补助; (八)与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 (九)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业发展经费补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9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宣传,提高公众保护京族文化的意识。
第10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11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对京族文化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京族文化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京族文化形式与内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线索。
第12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京族文化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京族文化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依法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14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京族文化保护名录。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15条
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 (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四)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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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传承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 (一)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 (二)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艺; (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徒传承京族文化、进入校园传授京族文化; (四)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18条
对京族文化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京族传统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注重京族文化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保护孕育发展京族文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在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19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京族民族、民俗文物的征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新征集文物的入藏、研究与陈列展示。
第20条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 市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县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市、县两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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