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7-3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31
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兼治、共建共享、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和窗口行业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四)观看演出、比赛,参与群众性活动等,遵守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未经批准,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内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物、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维护公共设施整洁,不在电线杆、树木、地面、楼道、建(构)筑物等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喷涂等;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不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随意变道、超速超载、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礼让、避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道顺向行驶,主动避让行人,载人载物符合规定;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通行,乘坐人员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乘人员不向外抛撒物品;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候车,遵守乘坐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不低头看手机、嬉戏等;
(八)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车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九)其他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四)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房车等旅游车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私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在公共绿地、楼道和楼顶等公共空间饲养动物、种植农作物;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装修房屋,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柴草等;
(二)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不违规占用河岸、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或者违法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第17条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1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清正廉洁,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9条
倡导公民文明健康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低碳生活,优先选择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骑自行车、步行等;
(三)适度合理包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
(四)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八)其他文明健康生活行为规范。
第20条
倡导公民弘扬家庭美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六)邻里友善和睦;
(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