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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13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3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2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3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第5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开放、包容、务实、创新的精神,公民应当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国家重要中心城市文明风貌。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10条
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11条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金融机构、快递、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第12条
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佩戴耳机; (三)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得吸烟;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七)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九)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影响其他观众,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十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二)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第13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三)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未设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七)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礼让,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九)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内,不得乞讨、堆放杂物,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规范。
第14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农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刻画,未经允许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规范。
第15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规范。
第1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街道、院落干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二)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三)不得违规建造坟墓;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规范。
第17条
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第18条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殴打、侮辱学生; (二)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19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六)不得恶意竞争; (七)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八)不得实施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20条
公民在旅游观光时,应当遵守旅游规范和参观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得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四)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的庄严肃穆的景区内,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实施有损景区氛围的行为; (五)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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