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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5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5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倡导为主、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估通报。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
第7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准则以及其他文明规范,自觉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8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二)娱乐健身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大声喧哗; (三)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垃圾; (四)分类投放垃圾,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五)爱护水体、园林、绿地等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 (六)犬只出户由成人牵系、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粪便,饲养宠物做好安全措施;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提倡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 (九)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十)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文明服务; (十一)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十二)维护网络文明,理性发表言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十三)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占用公共绿地、公共区域,文明解决矛盾纠纷; (十四)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第9条
提倡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幼儿等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让行应急车辆,行经斑马线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第10条
提倡下列文明旅游行为: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第11条
提倡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杜绝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推进移风易俗。
第12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13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14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第18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外开放厕所、停车场,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园林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20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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