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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7-03 ·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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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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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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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白族、普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傈僳族、汉族、彝族、怒族、纳西族等民族。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金顶镇。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树立各民族的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县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第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支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白族、普米族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并且应当有白族、普米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白族或者普米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白族、普米族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时应当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总编制内,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规范的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白族、普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
第18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19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有色金属、水电开发为重点,开展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促进第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供良好服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固定耕地面积,培肥地力,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科技网,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和推广农业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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