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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7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7
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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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南京市民开明开放、诚朴诚信、博爱博雅、创业创新的精神,以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风民风。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遵循政府组织实施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7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8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站台、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11条
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交通、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创新服务理念,完善应急服务机制,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制度,实行挂牌上岗、亮牌服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第12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13条
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电梯时先下后上,不插队、推搡;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使用;
(四)进行露天表演、健身和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不影响他人观看;
(六)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七)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第15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泼污水,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乱排油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或者其他产生烟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损害公共绿化;
(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咳嗽、打喷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佩戴口罩。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瞬间提速、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声,不违规使用远光灯、鸣喇叭,驾驶人员或者乘车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随意停放影响通行,不损毁、污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机动车道、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戏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违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不刻画、损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二)服从景区(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亵渎英烈,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
(四)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第18条
公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主动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宠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有设施,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高空抛物,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19条
公民应当践行家庭美德,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营造和谐家庭氛围,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第20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和谐互信诊疗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
(二)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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