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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地方法规2020-08-28 · 共 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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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 贯彻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 建设 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和建设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 科技创新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 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础研究 和 应用基础研究, 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科技金融创新,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构建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 攻关、科技人才保障 等 科技创新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 明确 科技创新发展的 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 和保障措施等 ,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 。
制定、修订 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 发展 的基本要求。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科技创新财政投入, 建立 稳定支持与 竞争性经费相 结合 的 科 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 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 部门应当 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 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 强化 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7条
市、区 科技创新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 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和 监督 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中小企业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 相关 工作。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 建设 , 创新 体制机制,健全规划体系,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 与 服务水平,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9条
加快建设 深圳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作为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平台, 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预先研究,集中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 建设一批 跨领域、跨学科的 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内核, 强化 原始创新 能力 , 发挥其 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第10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 分之三十。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 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 应用基础研究 , 培养科技人才 ,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
第13条
加快建设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建立与香港及国际接轨的科研体制机制,聚集国际创新资源,推进深港协同开发,促进人员、资金、 物资、 技术、信息等 创新 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适应科技 创新 发展的国际规则对接区和开放创新先导区。
第14条
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 高水平基础研究 平台, 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推动学科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发挥创新支撑作用。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引进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
支持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企业依托 科技基础设施 , 开展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设备研发、工程化验证等 活动, 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和前沿领域,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推进关键技术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攻关,重点 培育科技创新 团队 , 引进全球一流核心 团队、 关键设备 和 先进技术等,促进 科技 创新水平不断提升。
第17条
建立高等院校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财政保障制度 。 支持高等院校统筹科研资金开展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 实现 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第18条
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项目, 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
第19条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 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
企业用于 资助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的捐赠支出,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 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 待遇 。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20条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 新 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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