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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8-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25
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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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 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现文明建设 共建、共治、共享。
第4条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6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工信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督、司法行政、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做好 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 教育 和 引导,做好 本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 相关 工作。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
第8条
公民应当 热爱祖国,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 弘扬社会正气。
第9条
公民应当增强国防观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 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
公民应当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 尊重、 关爱军人 及其家属。
第10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 知晓 家乡 历史 地域 文化, 热情 礼貌待 客 , 主动 介绍 民情风俗,展示文明 城市 形象。
第11条
公民应当尊重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
第12条
鼓励开展 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 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公民应当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守则、 学生守则 等行为规范。
第13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 见义勇为 ;
(二)积极参与扶老、赈灾、 济困、助残 、 助学、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
(三)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
(四) 无偿献血 , 捐献造血干细胞 、 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 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
(六)拾金不昧。
第14条
公民应当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 文明 行为 规范 :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 不袒胸露背;
(二)言行 举止文明 , 不喧哗,不说脏话 ;
(三)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 自觉排队 ;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参加集会和观看演出、赛事、展览等活动, 遵守秩序,服从管理 , 保持现场整洁;
(六)开展露天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控制噪声 , 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七)在经营活动中,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 其他 维护 公共秩序 的文明行为规范 。
第15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娱乐、装修装饰、使用乐器、体育锻炼等活动,合理安排时间,控制噪声,不影响邻里生活;
(二)不占用公共绿地和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饲养家禽家畜、 种植 果蔬;
(三)不在建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 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四) 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 五 )不在建筑物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文明上网,不浏览、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17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维护景区景点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第18条
公民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文明就医,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19条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不 在校园聚众滋事, 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第20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不得进入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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