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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22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2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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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闽南文化,是指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以闽南地区为代表形成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体现闽南人文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
第3条
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活态传承,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因地制宜、整体保护,交流互鉴、开放包容,分类指导、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建设、市政园林、民族宗教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相关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7条
鼓励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行业组织研究、宣传闽南文化,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8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规划与保护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需要,促进闽南文化有机融入发展,保存和延续文脉。
第10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其保护和发展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划定重点区域,应当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发展和闽南文化保护的需要。 专项规划是闽南文化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11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制定重点区域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重点区域的,应当征求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为镇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镇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调整。 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项目涉及的重点区域保护事项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实行闽南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闽南童谣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 (二)南音、答嘴鼓、歌仔戏、高甲戏、讲古、布袋木偶戏、莲花褒歌等闽南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闽南传统民居营造、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厦门微雕、同安锡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闽南传统技艺; (四)闽南传统彩绘、漆画、有历史价值的摩崖石刻等闽南传统美术、书法; (五)闽南蛇伤疗法、厦门青草药、中医正骨疗法等闽南传统医药; (六)中秋博饼、保生大帝信俗、闽台送王船、海沧蜈蚣阁等闽南民俗; (七)厦金宋江阵、集美端午龙舟赛、翔安拍胸舞、新垵五祖拳等闽南传统体育、游艺; (八)薄饼、沙茶面、厦门南普陀素菜等闽南饮食; (九)闽南红砖建筑、厦门装饰风格、嘉庚建筑、骑楼、古牌坊等具有典型闽南风格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 (十)侨批档案、族谱、家族文书档案等闽南记忆遗产; (十一)体现闽南文化特色的老字号; (十二)其他体现闽南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者载体。
第13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闽南文化定期调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区的建议; (二)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属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人文景观的建议;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字号的建议; (四)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特色街区、镇村的建议; (五)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区文化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将建议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14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建议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名单,并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究。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听取意见的情况拟定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第15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闽南文化档案和音像库、数据库,并加强更新、应用、宣传和推广。在符合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闽南文化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16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聘请闽南文化保护专职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闽南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 (二)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 (三)协助宣传闽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 传承与发展
第17条
支持推动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传承与发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其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18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保护所需经费,及时收集资料和实物,记录和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建立档案,培养后继人才。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
第19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适当补助、资助,提供展示平台、场地等方面支持;对经济困难的,应当加大支持力度。 对作品或者个人获评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常设性文化类奖项的,应当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次等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第20条
鼓励将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技艺研习列入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方向。 采取奖学、助学等方式,鼓励学艺者学习掌握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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