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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10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10
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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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4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第6条
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编制产业发展、近期建设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保障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用地。
第8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鼓励产业园区间、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鼓励企业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建立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产业园区的状况开展定期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行优化调整。
第11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申报享受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国家及时更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
第13条
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进行评估。达到评估指标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
第14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企业申请环境标志、绿色产品标识时,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15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16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第17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者强度增加,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18条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工业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20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工业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
(二)对不同特性的工业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三)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如实记录其数量、用途和去向;
(四)搬迁、转产、关闭的,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者贮存的工业危险废物,依法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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