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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方法规2020-08-31 · 共 9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31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 公众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 食品安全事故、 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 坚持 党委 统一 领导、 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依法防控、科学决策、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 的原则,实施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救治措施,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 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具体工作。
第6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后 , 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应 急响应等级 成立 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 ,由其 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 辖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关决定、命令 、公告、通告,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7条
市 有关部门 、 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 、 本辖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 预案。
第8条
鼓励 志愿 服务 组织 和志愿者 有序 开展 科普宣传、基层应对、心理疏导、社区服务、交通物流、社会秩序维护等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参与 应急 志愿服务 的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防护、健康管理知识和技能等专业培训。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支持。
第9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应当 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相关单位和 个人 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相关单位和 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 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 应当会同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 口岸、海关等 部门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协查机制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需要 相关单位协助调查时 ,相关单位应当协助 调查并 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和活动轨迹 信息 等。
第10条
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经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四级应急响应的 危险因素、隐患 已经 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 的 , 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 应急响应 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人民政府终止 应急响应 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即行撤销;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正常秩序。 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第11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知识 、 技能的 宣传 教育和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 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第12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监测、 调查、分析 、 评估 和报告 ,提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 工作 的意见、建议。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增强 全社会 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 动员 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 提高社会防护救助能力。 国家 机关、企 业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其他 社会组织 及 个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 开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
第14条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医疗 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现场处置 工作 人员 发放 津贴补贴 ; 对 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预警、 应急处置 、医疗 救治等工作中 作出 突出 贡献的 单位 和 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因 参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医疗 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15条
市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 根据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 依照 国家、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分别 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 根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编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 明确 应对 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程序、分级响应措施、后期处理、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措施。 市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的评估结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或者 专项 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6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 (一) 医疗卫生机构 ; (二) 学校、 托幼 机构 ; (三) 养老机构、 社会 福利机构 ;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 经营 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六)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 (七)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 以及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 管理单位。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 以及 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卫生健康 、 市场监管等 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本条例第十 三 条规定的单位应当 按照应急预案 定期 组织 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 检验 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 食品安全、 心理学、社会学、 法律 、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 主要对下列事项提出专家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 (三)传染病输入风险 分析 评估; (四)应急处置重大决策 和防控措施 ; (五)应急医疗救治方案; ( 六 )公众沟通、宣传 ; (七)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 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及 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19条
市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 根据职责分工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 关 的技 术标准、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 科学配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监测、预防 控制 、 应急 处置的场地 和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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