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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28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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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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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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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7%A0%E5%81%BF%E7%8C%AE%E8%A1%80" \t "_blank"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血供血机构无报酬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3条
本市无偿献血实行社会提倡、公民自愿、献血与用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立促进无偿献血健康发展运行保障机制,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无偿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无偿献血年度工作方案。
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第5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以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㈠建立完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
㈡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㈢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㈣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市中心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无偿献血、自体输血。
第6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采血供血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血液。
第7条
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相关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广告发布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无偿献血宣传。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社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等,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以宣传画、标语、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每年六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8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制定固定献血站(点)的设置规划,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由市中心血站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后确定;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人流量大的商业区、车站等地的有关业主单位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配合。
第9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10条
无偿献血的每次献全血量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缩短献全血间隔期,但男性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女性一般不少于四个月,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11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实行安全采血,发给《无偿献血证》,逐步推行电子无偿献血证。
第12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量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第13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其免费用血总量以无偿献血者所献合格血液总量为限。
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第14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血液的,可以按照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15条
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无偿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就医并对其病情保密。
第16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的合格血液,用于本市临床医疗;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17条
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
市中心血站将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的所得,扣除各项检验、储运费用后,归入无偿献血基金。
无偿献血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18条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㈠支付按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㈡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㈢制作《无偿献血证》;
㈣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第19条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20条
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市中心血站应当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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